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5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5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涉及钢铁工业、焦化工业、水泥工业、平板玻璃工业、锅炉。其中,钢铁工业大气标准为“超低排放”标准。
1、钢铁工业大气“超低排放”限值规定,烧结(球团)的颗粒物、SO2、NOx分别为10mg/Nm3、35mg/Nm3、50mg/Nm3。
2、焦化工业大气污染物限值规定,焦炉烟囱的颗粒物、SO2、NOx分别为10mg/Nm3、15mg/Nm3、100mg/Nm3。
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限值规定,水泥窑的颗粒物、SO2、NOx分别为10mg/Nm3、50mg/Nm3、150mg/Nm3。
4、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限值规定,玻璃熔窑的颗粒物、SO2、NOx分别为30mg/Nm3、150mg/Nm3、400mg/Nm3。
5、锅炉大气污染物限值规定,燃煤锅炉的颗粒物、SO2、NOx分别为10mg/Nm3、35mg/Nm3、50mg/Nm3。
北极星环保网现将5项标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2、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3、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
4、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焦化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均执行本标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基本规定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执行排放标准的时间不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2、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1)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规定执行。
(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按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1 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DB13/2167-2015,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当封闭、储存应符合《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相关要求,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2.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执行DB13/2168-2015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1.4 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为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5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1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同时还规定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3、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2.3mg/m3。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7.6mg/m3。
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三、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